功能性委員會

委員會成員簡歷

薪酬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

功能性委員會

薪酬委員會
( 第五屆 )
100 年 12 月起設置3 人任期:111/06/10 ~ 114/06/07本公司目前已設置之功能性委員會 (如左列)。
審計委員會
( 第二屆 )
108 年 6 月起設置3 人任期:111/06/08 ~ 114/06/07委員會成員均與本公司獨立董事相同。

各成員簡歷

姓名 性別 主要學歷 簡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歐宇倫 台灣大學 法律系 立暘法律事務所 執業律師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仲裁人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法官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
車麗屋汽車百貨(股)公司 監察人
力麗企業(股)公司 獨立董事、薪酬委員、審計委員
碳基科技(股)公司 獨立董事、薪酬委員、審計委員
林克武 中興大學 會計系 第一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所長、執業會計師 達新工業(股)公司 獨立董事、薪酬委員、審計委員
亞都麗緻大飯店(股)公司 獨立董事、薪酬委員、審計委員
宋和業 美國南加州大學
經濟學系
亞力電機(股)公司 董事長
亞力電機(股)公司 副董事長
亞力電機(股)公司 董事長
正能量智能(股)公司 法人董事代表人
亞力通訊(股)公司 法人董事代表人
日亞聯合離子機器(股)公司 法人董事代表人
日亞電機(股)公司 法人董事代表人

薪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專業資格

身分別
資格條件
獨立董事
歐宇倫 林克武 宋和業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及下列專業資格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V V
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V V V
符合獨立性情形
  1.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V V V
  1.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V V V
  1.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V V V
  1. 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
V V V
  1.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V V V
  1. 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V V V
  1.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V V V
  1.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V V V

薪酬委員會組織規程

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情形

  1. 第五屆委員會任期:111年6月10日至114年6月7日。
  2. 本屆薪資報酬委員會(截至113年03月01日)開會4次(A),委員資格及出席情形如下:
職稱 姓名 符合之資格條件 實際出(列)
席次數(B)
委託出席次數 應出(列)
席次數(A)
實際出(列)
席率%(B/A)
備註
召集人 歐宇倫 1
2
3
4 0 4 100%
獨立董事 林克武 1
2
3
4 0 4 100%
獨立董事 宋和業 1
2
3
4 0 4 100%

符合之資格條件:

  1.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2.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3. 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薪酬委員會運作說明

(一)
董事會如不採納或修正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無。
(二)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如成員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無。
(三)
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至少每年開會二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其成員職能係以專業客觀之地位,就薪資制度、結構及經營績效在符合相關法令前提下針對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薪酬之發放提出建議,並提交董事會討論,對提升公司治理有相當助益。
(四)
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職權、履行職權之原則、現行薪酬架構如下:
1.
職權
(1)
定期檢討本規程並提出修正建議。
(2)
訂定並定期檢討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年度及長期之績效目標與薪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3)
定期評估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
2.
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履行前項職權時,以下列原則:
(1)
確保公司之薪資報酬安排符合相關法令並足以吸引優秀人才。
(2)
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應參考同業通常水準支給情形,並考量個人所投入之時間、所擔負之職責、達成個人目標情形、擔任其他職位表現、公司近年給予同等職位者之薪資報酬,暨由公司短期及長期業務目標之達成、公司財務狀況等評估個人表現與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合理性。
(3)
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薪資報酬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4)
針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短期績效發放紅利之比例及部分變動薪資報酬支付時間,應考量行業特性及公司業務性質予以決定。
(5)
本委員會成員對於其個人薪資報酬之決定,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
3.
現行薪酬架構
(1)
本公司董監事薪酬內容包含車馬費、出席費、董監事酬勞金及兼任員工職務領取之薪酬。
(2)
現行本公司經理人薪酬內容包含固定月薪、年終獎金及員工酬勞、主管獎金。

薪資報酬委員會績效評估情形

為落實公司治理並提升本公司功能性委員會功能,依本公司依董事會通過之「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辦法」執行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作業。
評估對象: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 歐宇倫先生、林克武先生、宋和業先生,共 3 位委員。
評估週期:每年執行一次內部績效評估。
評估方式:由本公司管理部採「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自評問卷」進行內部自評作業,評估結果於 113.01.19 提報董事會。
評估內容

A. 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20%)
B. 功能性委員會職責認知(20%)
C. 提升功能性委員會決策品質(20%)
D. 功能性委員會組成及成員選任(20%)
E. 內部控制(20%)

綜合評估結果:112年度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自評問卷」回收率為100%,自評加權總分數為97.90分。
由加權總得分結果分別有達95分以上,顯示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功能與運作效率良好。

年度 評估期間 評估結果 改善建議及改善計畫 其他說明
112 111/12/15 - 112/12/14 - -

審計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專業資格

專業資格 獨立董事
歐宇倫(主席) 林克武 宋和業
商、法、財會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V V
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V V V

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

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

  1. 本公司之審計委員會於108年06月24日成立,委員計3人
  2. 本屆委員任期:111年06月08日至114年06月07日,截至113年08月09日,已開會9次,委員出列席情形如下:
職稱 姓名 實際出(列)
席次數(B)
委託出席次數 應出(列)
席次數(A)
實際出(列)
席率%(B/A)
備註
獨立董事 林克武 10 0 10 100%
獨立董事 歐宇倫 9 1 10 90%
獨立董事 宋和業 10 0 10 100%

審計委員會審議之事項主要包括

  1. 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2.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3. 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4.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5.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6. 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7.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8.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9.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10. 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11. 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審計委員會績效評估情形

為落實公司治理並提升本公司功能性委員會功能,依本公司依董事會通過之「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辦法」執行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作業。
評估對象:審計委員會委員 - 歐宇倫先生、林克武先生、宋和業先生,共 3 位委員。
評估週期:每年執行一次內部績效評估。
評估方式:由本公司總經理室採「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自評問卷」進行內部自評作業,評估結果於 113.01.19 提報董事會。
評估內容

A. 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20%)
B. 功能性委員會職責認知(20%)
C. 提升功能性委員會決策品質(20%)
D. 功能性委員會組成及成員選任(20%)
E. 內部控制(20%)

綜合評估結果: 112年度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自評問卷」回收率為100%,自評加權總分數為99.33分。
由加權總得分結果分別有達95分以上,顯示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會功能與運作效率良好。

年度 評估期間 評估結果 改善建議及改善計畫 其他說明
112 111/12/15 - 112/12/14 -